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