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