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村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协商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新农合、土地承包经营、草原生态奖补、集体收益分配、危房改造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村经济发展规划、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兴修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时,应当通过会议协商、书面协商、网络协商等民主协商方式,充分听取村民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