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等载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村务,接受村民查询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村民小组公开相关事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