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应当完整、真实的记录会议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