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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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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小组

第二十四条

有效

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合法财产权益。

村民小组会议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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