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小组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合法财产权益。村民小组会议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