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经营文物的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交易未结案的涉案文物,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