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文物利用和经营第四十九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收藏的可移动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