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馆藏文物及文物收藏第三十四条有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设有固定、合格的文物藏品库房,配备必要的文物存储设备,健全出入库、统计、安全、保养和修复等工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火源、电源和防盗管理,配置必要的消防、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