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博物馆、图书馆、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