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馆藏文物及文物收藏第三十五条有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其收藏的珍贵文物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代为收藏。文物收藏单位与代藏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