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八条已废止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三十日内报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