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特许经营权:(一)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及资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