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特许经营者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者擅自提高市政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