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开设非税收入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