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缴款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规定的期限、数额,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账户。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账户。非税收入征收方式应当方便缴款人缴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