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后,方可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