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予以查处取缔。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