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予以查处取缔。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