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