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