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扣押劳动者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逾期不退还的,按每证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