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用人单位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由有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