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预警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