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