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第二十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三)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