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售出的产品发现有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合同标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责任。其中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