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售出的产品发现有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合同标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责任。其中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