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进货质量、标识、包装进行检查。对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应当拒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