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一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必须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和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票据。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填写抽样单,并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抽样标准确定抽样数量。被抽取的样品除合理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检查者应当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将样品退还被检查者;非合理损耗的,检查者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