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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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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条

有效

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同一生产者、销售者的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已经抽查的,一般不得重复抽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产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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