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二条有效检查产品质量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以及产品包装、说明、广告、实物样品标明的指标。未注明或者不提供产品采用的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或者批准的产品质量评价规则判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