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第四十七条有效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依法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应当按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