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和旅游经营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应当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或者调整门票价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