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和旅游经营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设置方便旅游者游览的配套服务设施以及公共卫生、环保配套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游览导向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区域界限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