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规划旅游人才发展,建立完善旅游专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加强旅游行业职业道德和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