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和旅游经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应当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