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跨区域的旅游交流、合作和经营,以重点旅游产品和线路为纽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