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跨区域的旅游交流、合作和经营,以重点旅游产品和线路为纽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