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十九条有效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有偿出让,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发展规划或者合同约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闲置旅游资源或者造成旅游资源破坏的,依法收回其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