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依法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鼓励综合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和废弃矿山矿区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