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完善旅游资源数据库,指导、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对自然遗产、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具有青海地域特色的重要旅游资源,应当加大保护力度,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