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资源保护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利用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拆迁;利用工业、农牧业、文化、体育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和统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