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实施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