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等水生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捕捞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