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等水生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捕捞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