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科学考察及测绘的,不按规定提供科学考察的样品、资料及测绘成果的,破坏生态环境、捕杀野生动物、损毁野生植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