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待未经批准的外国人进行登山活动或者没有接待外国人登山资质擅自接待外国人进行登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