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八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的文件和资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