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场监管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