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