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