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