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