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